单位失信,不得将法定代表人等纳入失信名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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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1月2日,最高法发布《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》,意见要求:

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、乱查封现象,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,对有关线索实行“一案双查”,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。

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,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、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。全日制在校生因“校园贷”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,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。

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产权保护的精神,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,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,严禁对不得查封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,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等企业法人、企业家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。

最高人民法院:《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》全文。

已有 6 条评论
  1. 法规越来越合理化了

  2. 所以说,走一步都必须要考虑好的!

    1. @3I6N

      创新的同时也要谨慎。

      1. @光辉

        是这样的!

  3. 这个可能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。因为在实践中,有些小型企业,企业的开支和老板个人及家庭的开支,通常是混在一起的,在利润核算与分配方面,账目也不是那么清楚。如果搞一刀切的话,可能会造成个别企业转移资产,逃废债的情况,这是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公平经济环境的。

    1. @行者晓路

      分析的很有道理,确实应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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